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如下:
成立条件:
1. 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 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
3. 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
成立程序:
1. 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成立筹备小组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 筹备阶段 :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
确认业主身份及其投票权,并公示候选人资格。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 召开大会 :
业主大会应提前15日公示会议地点、程序及表决事项。
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人数为5至15名单数。
5. 备案与公告 :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备。
6.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合同。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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